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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基金公司在港设立机构规定
本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规定中写道,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的条件,规定明确指出,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规定指出,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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